四川水利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作者: 时间:2013-12-05 点击数:

四川水利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全面贯彻《职业教育法》和国家、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水利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校际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水利职业教育“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发展,满足水利事业发展对技能人才和在职员工继续教育的需要,提高水利职业教育质量,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建立,本着“共建平台、共育英才、共创未来”的理念,密切专业和职业的联系,加强政府、院校、行业、企业的关系,整合教育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双赢共进”的水利职业教育的新格局,以满足四川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高技能水利人才和在职员工继续教育的需要,特组建四川水利职业教育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集团名称:“四川水利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英文名称:SiChuanWater Conservancy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简称:SCWCVEG)。

第二条集团性质:以四川省水利行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省水利厅主管,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职业院校及相关院校和企业、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具有联合性、互惠性、非营利性的行业职业教育联合体,是集团各成员本着以推进水利水电事业快速发展为目标,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依托,以实现校企共赢、校际互惠为基本目的职业教育联合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以集团为平台,以行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为纽带,以教学、培训、科研和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搭建水利行业产、教、学、做结合和校企深度融合的平台,加快人才培养,服务四川乃至西部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充分有效的校校合作、校行合作、校研合作、校企合作,在人才培养与培训、人力资源开发、产学研用结合、学生就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展开实质性的探索与融合,带动集团各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集团准则: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五条集团制度:实行理事会负责制,接受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水利厅等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集团的任务:

(一)实现集团内各职业院校水利类专业的优势互补,共享实验室、实习基地、

图书馆、学报学刊等资源;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事项的研讨和交流,在师资、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二)实现集团内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形成校内实验实训、校外企业顶岗实习一条龙,为学校教师到企业参加工程实践和企业技术骨干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提供方便;开展产学研用合作、订单式培养,进行科研开发、技术服务,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运作的新模式,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和企业用人需求;

(三)联合成立技术研发中心,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形成社会服务能力;

(四)联合举办各类培训、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

(五)举办集团内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开展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研讨、交流活动;

(六)建立集团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七)开展与省内外其他行业职教集团以及国(境)外职教机构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具有加入集团的意愿,承认集团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意为职业教育做贡献的单位、院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企业、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参加。

第八条加入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集团的申请书;

(二)经集团常务理事会讨论后由理事会通过;

(三)颁发集团成员证书。

第九条集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

(二)对集团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集团及成员单位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有权向集团理事会提出在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设备方面的请求支持和帮助议案;

(五)集团内院校优先满足集团内企业用工的需要;

(六)集团内企业在人才招聘过程中,对集团内院校优秀毕业生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集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章程,遵守本章程及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

(二)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集团的社会声誉、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四)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向集团提供有关建议、信息、资料和资源;根据需要执行就业准入制度,重视职工岗前和在职培训;

(六)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

第十一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会。并交回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团或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

(二)具有一定的职教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三)身体健康。

第四章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十四条集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下设秘书处和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管理与培养质量委员会。集团总部设在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内,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四川水利职业教育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产生和撤消集团所设的有关工作机构,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三)研究制定集团的工作计划;

(四)审议理事会长年度工作报告;

(五)研讨制定集团成员中院校的有关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行业人才需求和毕业生就业、人才培养和发展等规划和计划;研讨制定职业教育集团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六)制定集团基本规章制度;

(七)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研讨共同建设的项目计划等;

(八)审议通过集团的各种议案。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通过后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集团理事会上设集团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四川水利职业教育集团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由省水利厅党组研究决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全面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并分管集团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九条集团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并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会提交集团发展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常务理事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需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是四川水利职业教育集团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大会通过。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的工作,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三)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五)负责筹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六)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七)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领导机构根据分工情况,积极组织集团成员开展合作,保障本委员会正常运转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促进开展各院校校级层面与行业、企业的校企合作,推进各校的产教合作的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集团产教合作工作运行和管理体系及制度。

(二)组织各院校及企业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推广在校企合作办学、产教结合、共建专业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组织年度经验交流和评比表彰活动。

(三)统筹、协调集团内各院校校企合作资源,建立集团内部师资资源、实训资源、培训与研发资源和招生就业资源等资源共享的机制和运作措施。

(四)指导各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对重大事宜提出建议;定期对各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进行跟踪、总结和通报。

(五)通过集团网站,负责向各成员单位发布有关培训、技术服务、科技研发和技术成果推广等信息。

(六)组织实施集团内的相关培训工作;协调集团内的培训资源,开展对外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七)充分利用成员单位优质资源,组织协调集团内各成员或单位间“无界化”地开展科研教改课题申报、技术研发、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

(八)具有维护集团网站正常运行的责任。负责组织收集各成员单位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集团网站输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专业建设委员会

(一)负责组织探索和研讨水利类及相关专业在实施校企共建专业过程中的政策、机制、制度和措施问题。

(二)组织、指导各院校引入企业参与专业建设、改革和发展的研究。提出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人才培养模式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三)组织各院校研讨、交流校企共同开发课程、合编教材、共建资源库、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共构共育“双师”结构师资队伍等方面的问题和经验。

(四)调动集团内各单位参与专业建设、发展的积极性,协调集团内各院校、企

业的人力、智力、实训和教学设施设备等优质教学资源,充分发挥各单位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各方共赢。

(五)具有维护集团网站正常运行的责任。负责组织收集各成员单位专业建设方面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集团网站输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教学管理与培养质量委员会

(一)组织各院校探索、研讨基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教学管理新模式和机制,总结交流各院校成功教学管理经验。

(二)在中国水利教育协会指导下,根据集团的工作要求,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重点制定、完善和调整有关校内外实训基地实践教学的相关管理制度、顶岗实习管理制度以及考核标准。

(三)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由有关院校、企业联合组成对部分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调研。重点调研内容,一是在校学生的职业能力、综合素质和发展潜质;二是毕业生的就业水平、在岗表现、企业评价、创业成效等方面。

(四)具有维护集团网站正常运行的责任。负责组织收集各成员单位教学管理与培养质量方面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集团网站输送相关信息。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的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三)集团所接受的社会捐赠;

(四)集团所得到的政府(项目)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六)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集团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集团财务由秘书处所在学校代管,接受理事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须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九条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将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公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本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集团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水利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集团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在集团理事会,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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